证实纳吉委SRC前CEO为5账户“授权人员” 证人:每笔转账都过千万元

前首相纳吉的一马公司案今日续审,根据控方第37证人,即银行分行经理乌玛德薇供时证实,纳吉于2011年至2013年间,授权SRC公司时任执行长聂菲沙转账数百万令吉。根据报道,曾在AmBank的拉惹朱兰路(Jalan Raja Chulan)分行担任经理的乌玛德薇认为,纳吉仍需为相关汇款负责,报道指出,她是在吉隆坡高庭接受副检察司纳瓦盘问时解释,这等同纳吉转账,而需为这些转账负责。

她也透露,纳吉此前致函该银行,分别任命聂菲沙为尾号为694、481、880、898、906银行账户的受权人。而纳吉在其中志期2013年8月26日的信函中,一次过任命聂菲沙为AmPrivate Banking-1MY(尾号为880)、AmPrivate Banking Banking-Y1MY(尾号为898)和Amprivate Banking-MY(尾号为906)的受权人。

乌玛德薇也指出,这封志期2013年8月26日的信件证实,纳吉对这些转账负有责任,如同是他亲自转账。上述三个账户是于2013年7月31日开户,并于2015年3月9日关户。她强调,生效至客户通知终止至于尾号为694和481的账户,纳吉则是透过志期2011年3月10日的信件,授权于聂菲沙。而根据乌玛德薇解释,这些授权会立即生效,并会持续至客户通知终止授权。

“上述两个银行账户分别于2011年1月17日和18日开户,双双于2013年8月30日关户,而1243万6711令吉87仙的余额,也在当日转账至末尾号为880的账户。”此外,乌玛德薇也供称,银行于2013年8月27日,因收到纳吉连同汇款单和账单的信件,批准从尾号为694的账户,转账1亿5000万令吉到尾号为880的账户。她也供称,另外两笔共6062万9839令吉43仙的款项,分别于2011年2月24日和6月14日,汇入尾号为694的账户。她表示,AmBank拉惹朱兰路分行的电脑打印文件能够证明此事。